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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为什么不能创业,教师为什么不能做生意

作者:867800868日期:2024-03-26浏览:6144分类:创业知识

在编老师可以开店做副业吗

  不可以。事业编制类的教师,是不允许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所以是不能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可以开店做生意。《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教师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在职教师不允许的情况有

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教师有无编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编制可以调动,有相应的职称工资并可以晋升,退休后享受相应的社保和职业年金。

2、无编制的学校教师往往属于临聘人员,无法晋升,无法调动,即你只属于某一学校临聘人员(俗称代课老师),往往也无职称,更无职称工资(非在编有职称也常无法聘任)。

退休后按照与当初所在单位签订的合同处理。在私立学校中,因学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帮其工作人员缴交社保,所以退休后一般享受社保待遇。在公办学校中的临聘人员,因为财政困难等原因,一般不帮其缴交社保或者只缴交部分如工伤保险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1、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2、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4、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5、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6、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7、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在职教师能做生意吗?

  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对老师能否经商的规定不同,如下:

  1、如果是事业编制类的教师,是不允许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2、如果不是事业编制类的教师,就需要看当地或者本校的劳务合同规定是否允许直接或间接参与营利性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从事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扩展资料

  在职教师不允许的情况有: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要求教师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终身学习、为人师表。

  要求教师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抵制有偿家教现象。有偿家教的恶果很明显:一是导致教师“拜金主义”,二是影响正常教学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师可以开店吗

  事业编制的教师不可以做开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从事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1、经商办企业的;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3、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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